离职证明书(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也是办理离职手续的关键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离职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身份证号、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文件中不能有错别字,也不能篡改,如果出错需要重新开具。还可载明离职性质,保密要求,竞业限制等内容。工资已结清等相关重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定义
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书面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证明内容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法不但规定了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同时还规定了离职证明必须载明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可省略法定的必备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间,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即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一般是指该员工的离职之日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收到另一方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工作岗位,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一般是指员工离职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或职务。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用工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期间的工作年限。
载明离职性质
离职性质,是指单位对员工离职的定性,一般而言,离职性质包括双方协商一致离职、员工辞职、因单位过错而导致的员工单方面离职、单位单方面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单位违法解雇等,还包括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员工离职的各种离职情形。
关于员工的离职性质,法律法规没有硬性规定必须在离职证明中载明。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将员工离职性质写入离职证明内,是很有必要的。一是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具有“官方”性质,比求职者自己向招聘单位陈述的情况更具有权威性和客观性;二是离职员工持离职证明向人社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离职性质是人社部门判断其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的重要依据之一。中国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见,员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之一,并非所有离职员工都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离职性质并非离职证明的法定必备内容,用人单位可以自行拿捏是否载明此项内容。比如,某员工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的,而该员工宁可放弃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愿意在离职证明上载明其是被解雇,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则可以模糊之。
载明保密和竞业限制
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职期间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离职后竞业限制作了相应规定。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
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其他相关
首先,离职证明无需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通常用于拟录用劳动者的新用人单位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可自由择业的人员,劳动者工作能力、岗位匹配程度则属于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环节做出的判断,无需原用人单位做出任何主观评价。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
其次,离职证明不涉及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结算。部分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有“工资已结清,劳动者不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再无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不得仲裁或诉讼”等类似表述。即使离职证明中含有上述文义的内容,一旦出现劳动争议纠纷,此类条款也将因属于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书写规范
离职证明书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不可轻易填写。一般来说,离职证明书要包括这些内容: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身份证号、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文件中不能有错别字,也不能篡改,如果出错需要重新开具。
离职证明书里还有一项重要的内容需要解释,即有关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说明,如双方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可注明是否予以执行。书写离职原因时可参考这些内容:1、希望在xx方面,能获得更广泛的经验;2、为照顾住在xx的父母,而申请辞职;3、由于升迁的机会渺茫故申请离职;4、由于希望获得更高的职位、负更多的责任,而离开现职。可简单写因个人原因,无需详细展开,如一下范本:
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法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形,主要是指因未及时取得离职证明导致无法成功入职新单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前家离职证明而被新单位解聘。如劳动者能提交证据证明原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且与其无法就业或失业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证明存在直接经济损失的,原用人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对员工来说,离职证明是大有作用的。其一,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时,均要求求职者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上家单位的相关信息,用于判断其与拟招用岗位的匹配程度,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其二,根据中国失业保险相关法规,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的,持离职证明去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劳动者及时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离职证明,既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障,也逐渐成为一项新的社会共识,用人单位应当审慎处理此类事务,主动加强人事行政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避免因违法或延迟开具离职证明引发矛盾纠纷,共同营造出和谐稳定的就业氛围和环境。
注意事项
不得附加条件
法律对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及时且不附加条件地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原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义务。
具体而言,首先不得以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不少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常常把办理工作交接作为出具离职证明的条件,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具离职证明与第二款规定的办理工作交接为并行条款,并未设置前后顺序;其次,不得以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尚在仲裁或诉讼阶段为由拒绝开具离职证明;再者,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并非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合法抗辩理由;最后,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为单方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不批准辞职为由拒绝或拖延开具离职证明。
劳动者在离职时未获得离职证明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